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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合 作 社 簡 介

  • 信合社簡介:

  • 一、信用合作社-「社員是老闆也是經營者也是客戶的信用合作社」

    •   信用合作社是一個由社員所擁有,並由社員所選舉的人負責經營,而其目的係建立符合社員需要,社員可加以利用的平民金融機構。人們可自由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所有社員權利義務都相同,並透過社員一人一票的選舉制度,選出理監事,其受全體社員授權,共同治理信用合作社,是惟一由老百姓﹙全體社員﹚所擁有的銀行。

  • 二、世界各國信用合作社發展概述-「蓬勃發展與商業銀行並肩而行」

    •   世界上信用合作社係起源西歐的德國,由於信用合作組織在制度上的卓越設計價值與公正價值,與其實施方法具體可行有效,其創始至今不過百餘年,即已傳遍全世界。先進國家信用合作社蓬勃發展與商業銀行相較毫不遜色,為各國信用合作社發展提供光明願景與保證。

    • 以下謹就德國、荷蘭、日本概況敘述如下:

      • 德國合作銀行

      •   德國合作銀行自十九世紀設立以來,迄七O年代止分為工商企業信用合作社之Volksbanken,及農業信用合作社之Raiffeisenbanken,分別營運,且其放款服務對象以會員為限。
          一九七四年德國修訂「合作社法」放寬上述限制,上述農業合作銀行及工商企業合作銀行不但在體系上合而為一,業務限制廢除,合作銀行因此得以一面維持原有合作社互助精神,一面又得以綜合銀行型態與商業銀行及儲蓄銀行展開激烈競爭,屹立不搖。

      • 荷蘭Rabobank

      •   荷蘭於一八六四年設立雷發巽合作社(信合社,Raiffeisen),一八九六年成立農會,其後易名農業貸款銀行(Boerenleenbank),一九七二年二者合併僅餘農業貸款銀行,仍維持合作組織型態。
          荷蘭於一九八二年時全國約有九百七十家農業貸款銀行,此類基層農業貸款銀行在當局主導下,乃設立Rabobank以做為基層農業貸款銀行之中央銀行,由基層農業信用銀行投資為股東,並將餘裕資金存入,既為Rabobank之股東亦為存款人。
          Rabobank原對基層農業銀行進行長期資金貸放,並逐漸對企業、個人進行融資,其市場佔有率佔二十%左右。其後,Rabobank逐漸透過轉投資控有證券、信託、保險、租賃等子公司,將研發商品予以結合,透過廣大基層農民銀行銷售,規模已可與三大商業銀行抗衡,並已徹底轉型為綜合銀行。

      • 日本合作金融機構

      •   德國合作銀行自十九世紀設立以來,迄七O年代止分為工商企業信用合作社之Volksbanken,及農業信用合作社之Raiffeisenbanken,分別營運,且其放款服務對象以會員為限。
          一九七四年德國修訂「合作社法」放寬上述限制,上述農業合作銀行及工商企業合作銀行不但在體系上合而為一,業務限制廢除,合作銀行因此得以一面維持原有合作社互助精神,一面又得以綜合銀行型態與商業銀行及儲蓄銀行展開激烈競爭,屹立不搖。

  • 三、台灣地區信用合作事業的誕生與發展-「來自人民肺腑而卓然有成的信用合作社」

    •   「合作制度不是什麼學者或改革家腦海中所想出的花樣,而是來自人民肺腑」合作制度是社會大眾由於生產上、業務上、生活上的共同需要與共同利益,依據一定理論與原則,所創設一種經濟自救與互助組織。

    • 目前台灣的合作事業概述如下:

      •   近代的信用合作制度是從德國經由日本傳入台灣的,台灣最早誕生的信用合作社是1910年在台北市創立的「台北信用組合」。

      •   目前台灣的合作事業以信用合作、農業合作、消費合作為主流,其中信用合作社的規模遠比其他各類合作社為大,業務亦比其他合作社發達。

      •   面對金融自由化及商業銀行開放設立,金融機構間之競爭日趨激烈下,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有感於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顯已無法肆應現況,爰亟力爭取信用合作社單獨立法,俾使信用合作社業務及組織體制得以作前瞻性之規劃。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信用合作社法」,同年十二月三日奉總統令公布施行,有關擴大業務區域、增加業務項目、准對中小企業法人授信、社員代表人數上限、理監事選舉事宜及合併改制等事項均已列入條文內容。

      •   台灣地區信用合作社事業亦係因日據時代中小企業及一般市民資金融通困難、農業生產經營資金匱乏,當時在台灣的人創設信用合作事業滿足他們資金融通的需要。當時有的信用合作社是日本人所創設,台灣人以透過爭取參與經營或另立他社來取得金融主導權。

      •   台灣信用合作社如同世界上各國信用合作社一樣,係起源於西歐的德國,是一種透過集結力量,互助合作,自發、自治、自主的平民金融制度。

      •   台灣最早的信用合作社,以「台北信用組合」及「基隆信用組合」成立於民國前一、二年為最早。信用合作的種籽,一經撒布,即逐漸傳播至中南部及東部地區,諸如新竹、桃園、豐原、台中、彰化、嘉義、台南、高雄、屏東、淡水、花蓮、台東、澎湖及金門先後創設。

      •   這些信用合作社創立至今,分別有八、九十年歷史,歷史相當悠久,期間基於社會的、經濟的及金融的演變,組織及經營上不斷變革,終能持續成長,卓然屹立。信用合作社陪著大家走過赤腳上學,提供資金協助老百姓建立家園,經營生意,與大家經歷過石油危機,經濟景氣循環。直到今天信用合作社仍在台灣的每一角落忠實為台灣人民提供金融服務。

  • 四、合作事業的本質與理念

    •   民主國家的合作事業是民主的、自主的,是由社員自負、自營、自享的組織,就其事業的目的來說,是以社員的利益為第一,對社員提供他所需要的服務,屬於資本主義中企業形態之一種,必須與一般企業在市埸上競爭發展。

    •   合作社係由相同業務或利害關係一致的人,自由結合的組織。亦即是由社員共同經營的團體,參加合作社的人,都是利用合作社所經營的業務,協助解決以個人力量不能解決,或縱能解決而極不經濟的業務。

    •   以服務為目的而不以營利為唯一目的。合作社的組成目的乃是幫助社員解決其經濟方面的問題,對社員提供經濟方面的服務,而非只為了謀求利潤。如果年終有了盈餘,即按照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

    •   合作社是實行經濟民主制度的組織。不論認股多少,每一個人有同等的表決權,亦就是在合作社可以充分發揮民主的精神。

    •   合作社之意義在我國合作社法之規定,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 五、信用合作社對經濟發展與社會公益之貢獻

    • 信用合作社對繁榮地方、經濟建設及改善社員經濟生活頗多貢獻,茲略述如下:

      •   提供平民資金融通,改善社員生活。

      •   推行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信用合作社的社員人數很多,營業機構遍佈各地,對於配合政府推行國民儲蓄政策,加強吸收社會游資,促進資本形成具有相當功能。

      •   調節中小企業資金:「信用合作社法」頒佈前,雖然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營利事業不得加入信用合作社為社員,惟信用合作社之社員大多經營中小企業,多以個人社員或準社員名義申請融資,轉供其企業週轉之用,是以信用合作社雖為個人社員之組織,實際上卻負有調節中小企業資金,輔導中小企業發展之任務。

      •   充裕合作事業及農業生產資金:信用合作社之餘裕資金為數龐大,依照政府規定大部份轉存合作金庫銀行統籌運用,從而使合作金庫銀行得以此項轉存款充裕調節其他合作事業及農業生產資金。

      •   提倡社會公益事業:信用合作社本著合作制度之精神,依章程規定提撥部份盈餘作為公益金,捐助或創辦社會公益事業,諸如設立學校、幼稚園、圖書館、獎學金、捐款建設、公園、陸橋、路燈、文化活動中心、養老院、育幼院、老人休閒設施、購贈消防救護、巡邏等車輛及災害救濟(颱風、地震、火災、水災)等,此為信用合作社對社會的另一貢獻。